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施工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手续。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存在招标不规范的问题首先,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违反了招标程序。一些施工企业为了应对业主的力量和压力,在工程招投标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围堵和串通。合同签订中的不平等。建筑工程专家认为,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仅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行业特点,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筑工程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性质具有独特性、一次性、产品固定性、建设要素流动性、系统性、风险性等特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独特性、产品的固定性和施工要素的流动性是工程建设项目最基本的三个特征,影响或决定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技术、经济和管理特征及其管理方法和手段手段,也是工程招投标中要把握的三个基本要素。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普遍较大,资金筹措渠道多。除项目投资者自有资金和各类政府财政资金外,还可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提供的信贷资金或赠款,以及通过企业、社会组织等渠道融资。这些投资建设资金按来源性质可分为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内资分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非国有投资。不同类型的投资对项目投标有不同的约束。
中国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合作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资金。这些金融机构有相应的贷款和资金使用规定,其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办法可以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利用各级预算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计划管理、资金支付、验收和评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具有控制、支配地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别严格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非国有资金持有或者支配股份,招标项目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享有更大的独立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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