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纠纷以什么案由立案
时间:2024-07-20 14:41:10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车辆保险纠纷以什么案由立案

在各种类型的保险纠纷案件之中,特别是牵涉到车辆投保相关事宜之时,比较常见且典型的诉因则可概括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抑或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面临选择适用何种诉因时,应当根据相应纠纷的具体情节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考虑。若纠纷的核心焦点在于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或者违约行为等方面,例如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理赔责任或者对于理赔金额存在分歧等等,那么选择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为诉因或许更为恰当。然而,倘若纠纷的核心议题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如事故责任归属的划分、第三方责任赔偿等问题,那么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诉因无疑将更加贴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车辆保险都包含什么

车辆保险主要涵盖了强有力的交强险以及富有个性化的商业险两款产品,详细情况如下所述:

1、首先,我们来普及一下交强险,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要购买的安全保障计划,其主要目的在于在事故发生时,为受害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上的补偿,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此基础上,每一位车辆所有人每年需支付的交强险保费为固定金额950元人民币;

2、其次,商业险则是根据每位车主的需求而进行自由组合选择的一项保护措施,它囊括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险以及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项目,保费的高低差异很大,而且还与具体投保的保额有着密切关系。

《商业车险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涉及保险纠纷的情形中,往往涉及两类主要冲突类型,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中可能涵盖到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理赔责任等方面的纷争)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认定、赔偿事宜等等)。对于如何选择诉讼理由,请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具体争议事项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予以判定。例如,若争议焦点集中于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与应用,则应选择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诉由;反之,如果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是更为恰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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