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维权方法是: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未超出3%时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还是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如何计算房屋销售面积
房屋面积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如何知道房屋销售面积多了还是少了,如何计算房屋的销售面积呢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8-1998)《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与计算》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套内墙体面积包括本套独用墙体面积和套与套之间的分隔墙的一半、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的一半及外墙(包括山墙)的一半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套内有多个阳台的,全部计算。该技术规范没有区分开放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外挑式阳台和内含式阳台。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原始设计为封闭式阳台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原始设计为开放式阳台的,计算一半。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用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销售面积。购房者单靠自身力量要测量、计算公(共)用建筑面积及本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是相当困难的,但可以测算本套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或开发商出示的测绘报告显示的面积出入过大,应向测绘机构问明原因或要求复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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