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3-04-25 11:32:32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父母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的过程中最好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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