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保证期间时,需依照以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为,担保当事方可通过友好协商一致,自行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担保当事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那么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应自主要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时间为六个月整;
最后一种情况是,如果该期限约定发生既早于又等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即约定过于短暂),那么此时保证期间将依然固定为从主要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长达六个月的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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