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双重保险?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家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客户发现投保重复保险后,重复保险投保人可以要求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按比例退还保费。重复保险的赔偿处理:确定重复保险赔偿限额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方法,例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另一条是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如《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标的物的受损价值保险事项。与保险价值确定法相比,实际损失确定法更为合理。保险价值确定法的弊端在于:在重复保险中,如果每个保险合同都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或者都是不定值保险,那么每个合同下的保险价值是不一样的,要确定哪种保险价值是标准并不容易。另外,即使每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相同,也不宜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至少不能作为衡量赔偿限额的唯一标准,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价值和实际损失金额。
否则,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价值受到限制,各保险人支付的金额有可能低于价值,但高于实际损失,这违反了被保险人不得从保险中获利的基本原则。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方法,被保险人向各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不得高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金额超过本法规定的赔偿金额的,视为由被保险人代表保险人委托,由保险人按照分担权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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