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08 11:55:24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苗木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人。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以下简称年产值)计算。耕地征用补偿为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征用补偿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无收益的其他土地征用补偿为相邻耕地标准的50%。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第十六条安置补助标准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征地前,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按土地年产值的3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为土地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5%以上1亩以下的,为土地年产值的7倍人均耕地3%以上5%以下的,是当地年产值的8倍;

(5)人均耕地3%以下的,是当地年产值的10倍。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能维持被安置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产值的20倍。第十八条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连根拔起。确需连根拔起的,必须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已播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第十九条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全部林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为:幼树按种植投资的2-5倍进行补偿;中龄、成熟树按木材产量按国家价格进行补偿;有收入的经济树种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额为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第二十条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废弃的不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由统一征地机构以公告形式通知墓主人限期搬迁,并向墓主人支付搬迁费;逾期不搬迁的,按无主坟墓处理。第二十二条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设施,不予补偿。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的补偿安置补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富余劳动力就业和社会劳动保险,不得发放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除、截留、挪用、占用。征地补偿标准是指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范围按照政府的总体规划,再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征地补偿综合计算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果征地补偿标准不及时调整,将无法通过土地使用审查。各类具体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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