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设立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许及设立(台湾)分公司登记.
二,遵照公司法规定加具各项文件.随缴登记费新台币元,备文申请准予认许及设立登记为祷.
此致
经济部商业司
附件:1,申请书9,(指派)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
2,其他机关核准函10,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诉讼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身分证文件
3,公司设立登记预查名称申请表11,分公司经理人身分证明文件
4,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12,外国公司认许表二份
5,公司章程(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13,外国分公司设立登记表二份
6,股东会或董事会请求认许之议事录(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14,认许(营运资金金额四千分之一)
7,在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之汇入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15,登记费(新台币六佰元)
8,(指派)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授权书(须经签证并附中译本)
备注:1,委托会计师或律师代理者,应另检附委托书一份.
2,依法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影本,无则免送.
申请人: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印鉴)
在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登记印鉴)
地址:
联络电话:
代理人:会计师(律师)
中华民国年月日
分公司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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