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若某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了出轨行为,请求诉讼离婚的,法院并不必然宣告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这是因为,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准则为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然而婚内出轨并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业已达到这样严重程度,故此,仅当当事人能够持续地向法院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处于破解边缘时,法院才有可能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即同意解除与对方的婚姻关系。
若经另一方宽恕后,一方不再有任何出轨行为,那么其与配偶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下去。
因此,出轨行为并不绝对表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崩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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