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夫妻冲突及可能导致离婚的潜在问题时,若经法庭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方式恢复和谐关系,那么这将是法院做出裁定判定两人离婚的充分条件。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置基本遵循婚后财产各享一半的原则。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规则会有所调整:
首先,当涉及到离婚时的共同财产问题,夫妇们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给法院决定。
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保护子女利益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将进行最终判决。
其次,根据夫妇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当他们设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时,任何一方在尽职履行抚育子女、照料长辈、协助对方工作等重要义务方面付出较多努力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需求,而另一方也必须给付相应的补偿。
再者,倘若在离婚之时,某一方存在经济困顿的困境,那么另一方应该从其个人住房等资产中给予适当的援助。
具体援助方式可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另外,当一方选择隐瞒、转移、变卖甚至破坏家中的共同财产,或是试图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时,在分摊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对实施这类行为的一方,法院有权酌情减少或免除对其的资产分配份额。
离婚数年后,如果另一方察觉到这类行为,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被隐瞒或者被错误分配的共同财产。
同时,对于因对方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案例,无过错方将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离婚带来的各种损失(包括精神上的伤害)。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需要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由法院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本着尽可能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来进行最后的裁决。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满两岁的婴儿通常会由母亲亲自抚养。
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父亲和母亲均想与其共同生活,需综合考虑他们的经济状况、个人综合素质、居家位置、对孩子的责任感以及与孩子之间的亲情程度等因素。
对于已年满八岁的孩子,在做决策时,应该尊重其真正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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