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取得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第七条要求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
第四十五条:三级综合医院和二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下放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
4.《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赣卫医发〔2017〕10号)
第一条:优化管理层级。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纳入属地管理。其中,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仍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设置审批,报我委备案;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审批委托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并及时报我委备案;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纳入属地管理,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委负责,并及时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新余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变更材料齐备;
2.申请变更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变更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多次通知拒不补正的;
2.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
全文9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