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4 11:56:19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取得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第七条要求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

第四十五条:三级综合医院和二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下放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

4.《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赣卫医发〔2017〕10号)

第一条:优化管理层级。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纳入属地管理。其中,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仍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设置审批,报我委备案;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审批委托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并及时报我委备案;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纳入属地管理,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委负责,并及时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新余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变更材料齐备;

2.申请变更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变更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多次通知拒不补正的;

2.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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