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去婚姻登记处还是民政局
时间:2023-07-21 18:12:34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是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也就是指的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好,然后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解除婚姻关系。

去民政局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到民政局离婚需要带的证件具体如下:

1、需要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丢失的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一份查档证明;

3、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要带三份;

4、夫妻双方的免冠证件照。

一、诉讼离婚程序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走:

1、去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并通知给当事人;

3、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通知给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4、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时间召开庭审,对案件进行审理;

5、审理结束后,应当对案件作出判决。

二、离婚的条件包括:

1、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经过调解无效,法院一般就会准予离婚;

2、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有家暴、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下落不明等情况,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

综上所述,到民政局离婚需要带的证件有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双方的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丢失的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一份查档证明,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要带三份,夫妻双方的免冠证件照。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经过调解无效,法院一般就会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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