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起诉状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署名和时间等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诉讼请求即原告对于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三人)的要求,或者原告期待的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事实与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本人签字并注明起诉日期。注意正确填写受诉法院名称。原告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为公司的加盖单位印章。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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