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是什么意思?
股东的直接召集权,是指股东按规定可以按规定自行召集会议或申请有关机关召集会议的权利。这包括股东在董事会拒绝提议时的直接召集权和不经提议的直接召集权利。直接召集权的行使方法如下:
为保障股东提议权的实现,经股东提议而董事仍不召集股东会时,股东可以按规定自行召集会议或申请有关机关召集会议。股东行使直接召集权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由股东自行召集
如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6条规定:“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4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通过行政机关而召开股东会
如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3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3)通过法院召开股东会,即股东召集权诉讼
二、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3、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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