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遇到工伤问题后应该采取怎样的行动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等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工伤保险单位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工伤待遇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5.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
7.住院医疗票据(附住院明细);
8.其它。
三、工伤赔偿协议私了是否合法有效
工伤赔偿协议私了合法有效。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是无效的: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2.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商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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