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未登记是否会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协议是有效的。抵押协议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如何撰写合规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 (三)海域使用权;\n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 (六)交通运输工具;\n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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