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算破产费用,管理人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结束破产手续。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利债务是可能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同债务共计六种,其中第一种(一种)、(二种)、(三种)、(四种)发生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小,第五种)、(六种)发生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管理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利债务,管理者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法院宣布破产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法院结束破产手续。
公司债务清偿程序过程是怎么样的?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
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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