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有赡养弟弟的义务吗
时间:2023-03-08 10:41:11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哥哥姐姐有扶养弟弟妹妹的义务。在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继续抚养未成年孩子时,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直到弟妹成年,同理有能力的弟妹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的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具有扶养的义务。但是须满足扶养人都是成年的,而被扶养人未成年或者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一、被扶养人条件具体有哪些

被扶养人条件具体有:

1、未成年人;

2、达到法定被抚养年龄的人,男性年龄是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年龄是在五十五周岁以上;

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二、弟弟四十多岁了哥哥姐姐还要赡养我怎么办?

哥哥姐姐对四十多岁的弟弟没有扶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只是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三、关于孩子抚养,法院一般会考虑这些因素: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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