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听证
时间:2023-05-31 17:10:15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进行听证,包括制定或修改基准地价、制定或修改区域地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制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制定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制定或者修改区域规划征地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就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的说明。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批前,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制定拟建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二)制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一)处以巨额罚款、责令停止非法勘查、非法采矿、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的重大利益关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按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数量计算。

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年产值的计算方法与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在安置补助中,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和年平均产值各不相同。如果人均耕地少,单位年平均产值高,安置补助就高,否则就低。

②其他征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征地所得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一般是通过将土地年产值乘以搬迁补贴的倍数略低于邻近耕地的方式计算的;安置补助费不支付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没有收入的非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莲藕塘、林地、牧地、草地、,等)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情况。被征地单位在确定安置补助时,应当有准确的应当享受安置补助的人口数字。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列。必须是拟征地前居住的人口,不包括拟征地后的户籍。

③按上述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自治区、直辖市,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4)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安置补助用于安排征地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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