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赠与公证是有用的。赠与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要件,赠与合同并非一定要经过公证。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以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为标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将宅基地的赠与办理了公证,那么对宅基地的赠与就不能随意撤销了。没有经过公证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如果未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则会对受赠人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规定。另外,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受赠人也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在赠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时需要在法律要求的标准之下进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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