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充分体现了业主的权益,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这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也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1/2有所区别;第三款则体现了业主的义务,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规定了业主公约应该约定的内容,其中加入了对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并规定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即未来的业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一条提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且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情况负连带交纳责任。这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牵涉物业综合验收的必要条件区别开来,明确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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