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为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公司设立失败谁承担责任?
1、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未能获得法律人格。
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主要有: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撤回申请。
3)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决议。
2、公司设立失败后怎么办
公司不能成立后的处理:
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各发起人内部按发起人协议分担责任。
2)对已缴纳的股款按法律规定和约定返还。
3、企业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未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产业公司设立失败的,刘利有权依法向主张返还股款。
《公司法》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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