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房屋背叛
时间:2023-07-10 08:34:48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能。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出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显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夫妻一方欠钱另一方不知情,法院会拍卖房子吗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如果一方借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赌钱,挥霍等,这个债务,不属于共有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除特殊侵权案件外,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权属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张男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个人酒后借用他人机动车外出游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李女当时并不知情也不在现场,因此该债务属于张男的个人债务。如果本案中事故车辆是双方营运车辆,收入也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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