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不作为
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或办理涉税事项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作出或拖延作出审批、许可、给付、确认、裁决、复议等行政措施,直接或间接损害纳税人权利的行为。税务行政不作为还包括纳税人依法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监督,对涉税违章案件实施举报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查处或拖延受理查处的行为。
税务行政不作为之所以会损害纳税人权利,是因为纳税人的权利存在和发生于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其实现的前提是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往往对应于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相对应的义务,《税收征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的权利需要在税务机关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
一、税务行政不作为对纳税人经济权益的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和现代行政管理学的要求,政府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应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法律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与金钱。因此,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较为省时、方便、经济、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但是,一些税务机关从方便管理和降低征收成本出发,对纳税人提出的就近申报、就近缴纳税款、就近购买发票等要求一概不予支持,搞不具备条件的集中征收。例如,对于纳税成本较低的邮寄申报,由于法律规定需经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就可据此采取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受理批准纳税人邮寄申报的申请。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但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上报审批中,有一个环节不作为,就会使上述权利成为一纸空文。至于减免退税,税务行政不作为会使纳税人的减免退税权被剥夺,或不能及时获得,从而使其经济利益受到直接损失。
在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领购与缴销发票,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进货退出和索取折让证明单》,代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事项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作为行为,会直接损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成果。
二、税务行政不作为对纳税人政治权利的影响
税务行政不作为对纳税人政治权利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知情权的侵害。
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法规不及时向纳税人宣传公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和停歇业不公开,不仅侵犯了纳税人的知情权,而且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长期如此,既加大了征收管理难度,提高了征收成本,又会间接增加纳税人负担。
二是对公益权的侵害。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骗税和其他税务违章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查处。它直接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经济利益和税法的尊严,同时也挫伤了依法诚信纳税者的积极性,这种行政不作为是对纳税人公益权的侵犯。
三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规定对纳税人、举报人保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目前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侵害的,各级税务机关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目前虽然较少,但由于无处分依据,税务机关对上述违法违纪案不受理、不查处等不作为,便有合法理由。
四是对监督权的侵害。
目前,纳税服务方面,一些税务机关虽然实行了一站式办公,有服务承诺和首问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原因在于内部制度难以落实和纳税人监督权没有切实的保障。各级税务机关都对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出台了一些规定,但都不充分具体,尤其是实质性权利规定得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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