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即将走向破裂的婚姻关系,房产归属权的争议处理应当依照怎样的原则来实施呢?概括而言,主要遵循以下几种处置方式:首先,针对婚前行置购房的争议。假设一方在婚姻成立之前已经完全承担了房产的购买成本,那么在此款财产中便自动以付款一方为单独所有者,在离婚时勿需进行资产分配。其次,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纠纷。如果这对夫妇没有作出任何特殊的约定,同时也不满足其中一方父母赠予他们孩子财产的情形,那么此类房产通常会被法庭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均有权提出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再者,针对婚前由另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在其名下进行房产登记的情况。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房贷,那么房产仅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然而共同偿还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或补偿。接着,探讨父母资助购买房产的多种可能情况。首先,如果父母在婚姻过程中全额支付了购房费用,且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此举可视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予,因此,该栋房屋将完全归子女所有,不再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其次,若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买房产,但房产仍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剩余的购房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那么投入的父母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将房屋赠予给自己子女并将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权利。因此,这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父母的部分出资只能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贷款或赠予。接下来,讨论婚后一方父母支付购房费用,房产却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除非能够证明当时支付款项的父母明确表示将这笔钱作为赠予子女的配偶,否则应坚决认定为赠予夫妻双方的财物。最后,当婚姻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父母支付购房费用,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有财产。同样,如果婚后双方的父母共同为此提供资金,那么房产应被认定为赠予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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