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其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取得方式不同:
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设用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设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或拆迁补偿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山、荒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招标出让(2)拍卖出让;(3)挂牌出让。
3、法律限制不同: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1)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经过申请获得政府许可是允许的),否则政府有权收回(2)权利人有义务服从政府无偿收回的决定,但是对于存在该宗地产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政府应给予相应适当的补偿。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具备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3)依法收回的(4)共有中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不明确的、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或依法登记但未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划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两者的转让条件分别是什么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转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2、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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