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鄂劳就管[1998]28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应拨付中央在鄂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社会负担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职工下岗的程序和下岗职工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失业保险征管体制,由负责征管失业保险基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并负责筹集社会负担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与当地企业下岗职工一样,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亏损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经费原则上按“三三制”的办法进行筹集,即中央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社会负担的经费,由负责失业保险征管的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从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程序拨付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央企业向劳动部门申领社会负担的经费时,必须出具国家财政部审核同意拨付经费的批文和下岗职工花名册及《下岗证》、托管协议书。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未领取《下岗证》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的,劳动部门不予拔付社会负担的经费。企业自身负担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资金不到位的,社会负担的资金也不予拨付;对长期无故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企业,社会负担资金暂缓拨付,待企业办理缓缴手续并开始补缴失业保险金时,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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