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1998]41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保证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现就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及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二、资金来源。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个月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持下岗职工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从企业及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中相应扣减企业为该职工及其个人缴数额(按原基数)。社会保险机构按季核准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并按上述规定标准核算出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含个人应缴部分)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章认可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由财政部门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按季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及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没有变动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不再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章。
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委托银行收款,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下岗职工再就业时,其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办法及资金来源改按在职职工办理;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到达退休年龄,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个人帐户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财政部门划转或通过银行托收的养老保险费到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1%的比例相应记入下岗职工个人帐户,并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其中,相当于个人缴费部分视同个人缴费,其本息在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时可以继承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职工退休计算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比例时,亦视为个人缴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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