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办传[1998]35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自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各地、各部门发展状况很不平衡,整个工作进展情况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截止6月底,全省国有企业12.66万名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仅3.2万人,占下岗职工的25.3%;有2.9万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未能得到保障,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的23%。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重视不够,头等大事没有真正摆到头等位置。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进一步加快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把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列为全局工作的头等大事,第一位的工作,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必须正视前一阶段工作中的差距,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既要从工作上进行检查分析,又要从思想上查找原因。凡属工作原因的,要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迎头赶上。属于思想认识问题的,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领会中央的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以极端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好中发[1998]号文件和省委[1998]1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三项任务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又进一步提出,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并对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从7月份起,养老金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基本完成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二是8月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要达到100%;完成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各地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要上解到位。三是从9月1日起由地方负责11个行业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加大力度,保证质量,落实到位。
三、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接收工作。成立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接收工作小组,接收工作小组,由省政府牵头,劳动、财政、社保等部门参加,按照中央确定的移交原则,做好平衡移交工作,确保从9月份起我省铁路、邮电、电力、民航、金融5个行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二)认真做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年内主要做好五方面工作: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要求规范参保范围、对象、统筹项目、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待遇计发办法等,完成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
2.建立省级调剂金。一次性省级调剂金8月份由省劳动厅核定各地上缴数额,年底前各地必须上解到位。并建立定期省级调剂金制度。对不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市(地)县,扣减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
3.9月份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税务代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同时,将养老保险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
4.抓紧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尽快把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是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参保力度。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基金收缴率,及时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和企业欠缴的基金,增强基金的支付能力。
5.加快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依法调节各方利益关系,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确保省级统筹的健康发展。
(三)加快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站)。8月底前要使每个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同时,要依法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从1998年9月1日起凡计划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必须先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未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各地应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和省委[1998]15号文件规定,制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建计划,督促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认真履行对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交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再就业培训等项职能。
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三三制”筹资原则,各地要制定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明确各方筹资责任,抓好资金落实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保障费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级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保障费用收支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挪用下岗职工保障费用、冒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划集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一)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办、督导,定期不定期地对发放养老金、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8月份,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对举报企业离退休人员领不到养老金和下岗职工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等的,必须予以受理,并认真查实和解决。
(三)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要认真执行养老金发放情况和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情况统计月报制度。重点掌握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和比例、补发养老拖欠的人数和金额等。从8月份开始,省劳动厅要按时汇总各地养老金发放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组建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进行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凡因官僚主义造成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困难并引发事端,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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