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承担发生的共同债务。
这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由夫妻两人共同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或有一方在签署后予以认可的;
其次,如果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任意一人以其个人名义而为了家庭所需日常生活所背负的债务,也被视为共同债务。
比如说,当夫妻二人为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购房时产生的债务,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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