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投诉,是指商标权利人等就商标侵权时间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查处下列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一、商标侵权起诉要求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个被告自己单独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原告仅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起诉,原告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而且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判决侵权赔偿时,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几个彼此有关联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则情况变得复杂起来。
如果被告1专门印制各种商标标识并出售,被告2购买侵权商标标识并制造侵权产品出售,被告3购买被告2生产的侵权产品并批发给其他零售商,在批发之前又委托被告4仓储和被告5运输。如果上述五个被告分别在五个不同的地域,五个不同地域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时起诉五个被告,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
对所起诉被告的选择权应当由原告行使。共同责任一定是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不一定是共同责任。在非共同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若干有关联又属于分别侵权的被告参加共同诉讼,法院出于方便权利人和尽可能降低权利人的诉讼成本的原则下,可以将若干被告列明为共同诉讼的被告,但是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被告因为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分别各自独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被告之间不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赔偿时,应当就每一个被告的各自行为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