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17年退休养老金政策
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连续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搞好资金调度,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具体调整标准
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6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首先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同时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以下这些人员在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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