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是否进行起诉,应当由检察院中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进行决定。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诉科行使职权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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