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税收征收范畴方面,我们不仅涵盖了薪资和薪酬所得,而且也包罗万象地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益、对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所得、著书立说所取得的报酬(即稿酬)、专有权利使用费所得、因投资而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益、不动产租赁所得、资产交易所得、偶尔所得等,以及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认定并规定予以征税的其他各类所得纳入其中。
换言之,无论所属何种收入来源,每一项都有可能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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