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的规定
不管你按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在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的要求,看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收入范围。
一般来说,所得税法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收入,基本上会计所确认的收入,在所得税方面都要作为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有所例外的是补贴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对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以及营业外收入中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内容,要对照增值税的规定,看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如果属于要交税范围的,当然就要交纳增值税了,反之也然。
其他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而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罚款收入等等,要看性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在销售过程中,因产品销售或劳务服务而收取的列明销售价格外的款项,税法上都极大可能归集为价外费用。
所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关键还在于其性质,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或者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符合这些规定的就要并入销售额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征免税范围很多,可参考增值税的相关细则规定,免税的主要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一些规定。
三、营业税的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中价外费用问题,1994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和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过多次补充规定,特别是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变化非常大,另外对于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是否并入价外费用征税问题也进行了很多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当中应引起重视,详细请参考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收取的这些费用,商业企业往往在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中核算,有些是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或者管理费用,收取的这些费用是交营业税,还是交纳增值税,依据的仍然是税法的具体规定,而不管会计制度规定是如何进行核算。
免征营业税的主要有存款利息、参股控取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国税函[2001]1007号),以及整体资产转让收入、转让企业产权等。
对于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否需要交税,分析与处理与上述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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