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职工门诊报销规定:
1、一个医保年度门诊报销限额:1600元;
2、报销比例: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
3、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规定: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即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30%。
青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0%,定点医院50%;
3、实行记账管理的门诊大病费用,退休人员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50%执行。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5、在职的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以及由定点医院实行年度费用包干管理的在职衰退型精神病患者,其统筹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4、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5、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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