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内因轻度碰撞而自行离去的行为,其是否构成逃逸,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对本次事故的知晓程度。
若当事人在车祸发生之后,并未知晓该事故存在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则可不将此种情形视为逃逸;反之,倘若当事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酿成事故,但仍在知情的状态下选择离开事故现场,那么这种行为便具备了肇事逃逸的性质。
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直接离场:
当在停车场内发生轻度刮蹭事故后,当事人对此浑然不觉,并未感知到自身的车辆已遭受到了损坏,进而离开发案现场的话,这样的案例极少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逃逸。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各类证据,比如人证、物证或者合理的解释等手段,以表明自身在当时的确音被察觉。
例如,若有见证人或监控摄像记录证实当事人离开现场之前并未留意到与其他车之间发生了剐蹭,那么这样的证据就能够作为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确实不知情的有力支撑。
对事故知情者却刻意躲避: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车辆发生碰撞后已经明确得知车祸状况,但是仍然蓄意离开现场,该行为直接符合了肇事逃逸的定义。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使仅仅是轻度的刮蹭碰撞,实施了逃逸行为依然需面临较重的处罚(包括罚款金额为200元至2000元不等),甚至还可能需要接受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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