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不会给与补偿。
2、行政机关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财产,因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律师补充:
一般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章建筑: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未取得建筑许可证;
3、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超过有效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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