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船舶名称核准设定依据是什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二、河池船舶名称核准流程有哪些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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