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房产所有权以及债务分担等问题,婚内住宅分割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
当房产为单方面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且所有权登记于单方名下,随后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义务时,该建筑物在离婚之际将被判定为购置方所有,然而其仍需向对方补偿其所偿还的全部房贷部分金额;
另一方面,若房产是在婚后双方通过共同贷款购得,那么此房产便可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之时,双方应遵照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均等地分配房产的所有权;
当然,双方亦可先行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最终须依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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