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农村低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口,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状况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是指具有法定抚养、抚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申报和审定家庭人口:
1、户籍转移但尚在学校学习的学生,虽然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育场所服刑.劳动教育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劳动者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必须按规定申报和计算收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障待遇:
1、家庭有劳动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承包土地.山林.池塘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农业科学技术训练和劳务输出
2、拒绝协助入籍调查或隐瞒家庭实际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员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购买高级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家庭财产的
5、放弃个人资产的情况下,法定赡养.二.申请程序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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