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的条件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
低保申请规定
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机构作保证。为了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展开,使得需要帮助的穷苦人们得到帮助,达到低保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国家应就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明确提出要求,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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