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时间:2023-08-09 16:33:36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参照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但这两种犯罪的性质是不同的。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是基于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书。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采伐证明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森林法实施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树木归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所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本单位或未人所有的林木,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因此,以林木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就成了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所有权不清,争议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当确定林木所有权,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滥伐林木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

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滥伐林木罪的追诉标准也就是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就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里的数量较大标准,上文中也进行了介绍,区分了林区与非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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