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产生的条件包括哪些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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