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八)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
(一)2520以下计18分;
(二)2520以上2960元以下计15分;
(三)2960元以上3430元以下计12分;
(四)3430元以上3920元以下计9分;
(五)3920元以上4420元以下计4分;
(六)4420元以上5040元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本市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本市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本市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本市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内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本市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本市的,子女户口在本市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加3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县(市)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0分。
七、符合承租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八、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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