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补贴计算公式:
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双特困家庭为13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居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1—504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1—420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37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流程: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合适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管部门复核;
(七)市房产管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核定;
(八)市住房保障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九)市住房保障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注: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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