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两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
1、公司设立完成时的责任:
(1)出资实际份额不符的,补交差额;
(2)过错致使公司受损的,赔偿责任;
(3)抽逃出资的,补回资金、罚款。
2、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
(1)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连带赔偿;
(2)已收股款的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有什么影响
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为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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