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和认罪的区别:
1、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必须如实说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虽然投案后没有说明所有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比未供述的犯罪情节更重要,或者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比未供述的犯罪数额更多,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自愿认罪是指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有符合行刑目的的认识。认罪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体书的案件。从宽分为两个方面: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
如实供述罪行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为。
包括的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如何认定: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时间上这立案后,一审判决前。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认定如实供述部分犯罪。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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