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方面:
***本次犯罪系激情犯罪,当时***正经历着中年丧子的悲痛,在家属是否被打的情况未被证实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摔倒,但是辩护人也注意到,***只是一时激动徒手伤害了被害人,未使用其他器械,且在两次摔倒被害人后,***未再采取其他更过激的行为,没有再继续追打受害人,也没有再教唆其他人继续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的行为属于激情、冲动犯罪,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未对受害人造成更进一步的伤害。
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属于初犯,在平时的生活中,他是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在工作中,也是一名勤恳工作的好员工,与人友善,但独生子的突然离去,令他无法背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在此期间,他不仅要平复自己心情,还要安慰自己的父母和妻子,如果因为本案受到公诉并最终被判处刑罚,那么他的父母和妻子将无人照顾,还有可能失去维持家庭生活的稳定工作及收入。
三、犯罪后的情况:
***在犯罪后未逃跑,在到案后,主动承认犯罪经过,供述侵害受害人的犯罪事实及经过,主动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积极悔改,并积极赔付了受害人所有的医药费。
四、受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注意到受害人已收到了***支付的所有的医药费,并于2014年2月17日出具书面的说明,表示愿意谅解***,并表示考虑到***的家庭情况及个人的悔改情况,愿意撤销对***的“公诉”。
五、社会危害性:
本案发生在大学校园内,而且是针对学校老师的暴力犯罪,要说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不可能,但是辩护人认为,***在采取暴力手段时,能够及时停止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暴力行为,使得事态未进一步发展,因此未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的行为又是激情犯罪,现***已就其子的自杀事件与学校达成了协议,再考虑到***目前的工作稳定,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故不再会对社会有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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