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不用偿还吗
时间:2023-06-06 16:53:47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不用偿还吗

所谓的个人申请破产,指的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名下现有财产进行清算以用来补偿债权人的部分债务。同时,也会规定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规范。

我国并没有通过自然人的破产申请的相关法律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设立自然人申请破产制度。在个人申请破产方面,仅仅是将企业法人纳入其中。而当自然人作为债务人时,如果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此类纠纷。

现实的社会环境,使个人申请破产成为一种可能

而现在,之所以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还是依托于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之下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个人资产也得到了不断地增长。而与此同时,个人参与的投资项目费用和比例也越来越高。再加上年轻人的超前消费意识。很容易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事情发生。

而现在,一旦出现债务人还不起钱了。就会面临被债权人逼债的局面,甚至会造成一些悲剧的发生。

所以,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和规律来看,自然人的破产申请将会是一种趋势。

现行的个人破产申请

一开始我们就提到了,我们现在的个人破产申请只限定于企业法人。

因为这一类人还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群体,他们往往在公司经营中肩负很大的责任。并且做生意也和社会大环境,市场因素等多方面复杂的环境有关系,这些很多都不是个人能够控制的。所以,仅仅是针对企业法人设置破产申请也是有都一定社会原因的。

这也是为了保护企业法人这个特殊的债务人群体。毕竟,不能一家企业倒闭了,就把所有责任都归结到法人头上。而在这样的事件中,企业法人也是不用进行偿还的。

而我们作为一般的个人而言,在资产的风险控制方面的主动权是远远大于一家企业法人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应该注意的是合理理财,而不是等着个人破产申请事宜的落实。

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4、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5、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主体

①“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③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①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②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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